为了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减少档案材料中的庞杂、臃肿的现象,有效地保管好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现将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规定如下:
一、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1、本单位产生的和外单位来的重份文件材料;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材料;
3、未经签发的文件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4、无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群众来信;
5、学院内部各单位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本单位领导人兼任外单位职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7、为参考目的而从外收集到的文件材料;
8、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9、下级机关送来的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10、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11、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12、外单位送来征求意见而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对不归档文件材料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每年在文书立卷归档时,应清理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并加以保管,不要随地堆放,以免造成泄密,需要销毁的及时销毁,应该清退的要及时清退注销;
2、销毁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对密级较高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一般文件材料可采用简便方法进行登记(如只登记收发文号或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经本单位、部门领导人批准后即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