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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
日期:2012-09-21 11:17:42  浏览量:2113

 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档案馆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档案安全和档案保密工作规定,切实保障馆藏档案材料绝对安全。

 不私自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不私自抄录、复制档案内容传递给他人;不得泄露档案的内容、数量,以及存放等情况。

 在私自通信、通电、接待亲友或公共场所不得谈论或泄露档案机密。

 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及文件材料,须经鉴定并严格履行销毁审批手续,方可销毁。

 学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学校档案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提出销毁意见,并填写销毁清册,报校长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防止失密。

 查阅涉及未公开的技术等内容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必要时,需报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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